首页> 中文期刊>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论电商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的法律适用

论电商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的法律适用

     

摘要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有关电商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的规定自立法之初便饱受争议,历经演变确立为“相应的责任”,体现出立法进程中多方主体的利益博弈与妥协.“相应的责任”在解释上存在较大的具体化空间,其法律适用成为司法实践关注的焦点.电商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的法律适用应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属于特别法规定的情形,应优先适用特别法;二是不属于特别法规定的情形,应综合其尽职程度、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侵权责任认定.其中,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形式审核义务的属直接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实质审核义务的属间接侵权,应承担补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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