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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研究

     

摘要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应当缴纳费用,宜采用带象征性收费续期面积的超额累进缴费标准,对于非70年的使用权先续期至70年,此外,应额外缴纳一定费用.同时,续期条件还应当包括原使用权人愿意续期,房屋存在,房屋性质为住宅,存在土地使用权人,以及符合公共利益.对于满足续期条件的使用权人,其成功续期后的期限和次数如何规定,应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于原70年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期限以房屋剩余寿命为准,最高不得超过70年,续期可以多次.二是对于原非70年的使用权,在70年内可有两次续期机会,单次不得少于20年.除此之外,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抛弃续期利益的自由,也有未达客观续期条件的可能,应分别设计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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