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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南京政府时期妾的权利及其保护——以江苏高等法院民事案例为中心

         

摘要

妾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1931年国民政府颁布的新民法不承认妾的地位,并把纳妾视为一种通奸行为,妻子可以据此要求离婚.这种变化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妾与夫脱离关系更加容易.妾在脱离关系后,一般可以要求男方给予一定的养赡费用.同时,寡妾也可以拥有一定的受养赡权利.但是,妾的这些权利往往受到夫、妻或者他人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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