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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探索

     

摘要

审前准备程序的价值取向是以“确保公正,兼顾效率、效益”为原则,为此,我国的审前准备程序应当把当事人主义与法院的监督、指导相结合,对该程序的主持由主审法官改为书记员;应建立举证时限制度,作为审前准备程序的前提与保障,对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内容、阶段提出新的设计方案,并辅之以完善的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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