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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权益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问题研究

         

摘要

保护未成年人是家庭、社会、国家的共同责任.在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且不存在其他监护人或者潜在监护人的情形下,不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既无法自行提起民事诉讼,也无法指望侵权监护人在本案中充分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公益团体与国家机关介入未成年人权益诉讼案件也就相应地具备正当性基础.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机构需基于指定诉讼代理人和法定诉讼担当人身份提起旨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诉讼,但指定诉讼代理与法定诉讼担当均存在固有的制度性局限.通过赋予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机构以公共管理职权,基于该实体权利派生出独立于未成年人固有诉讼实施权的新型诉讼实施权,已经成为全球立法发展趋势.这种模式因符合未成年人多重保护原则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而备受推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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