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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调整范围、立法模式及功能导向

     

摘要

家庭教育的功能和价值已得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其立法的紧迫性既来自现实需求也来自国家的政策承诺.其中,法律调整范围、立法模式、目标功能定位是其立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三大基本问题.在具体立法设计中,我国家庭教育立法应主张将家庭成员间即家庭场所的教育作为其调整范围;应采取兼具保障救济和倡导促进两方面的功能导向的教育法章节模式作为其立法模式,而非采取专门的单行立法模式;并坚持事前预防和事后矫正两方面的调整规范导向;若采用单行法律条文,其名称应采用"家庭教育法"而非"家庭教育促进法",若选择教育法章节模式则不存在名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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