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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法域交会下的国家监护:法律特质与运行机制

     

摘要

国家监护是国家深度履行人权保障责任的体现和担当.从国家监护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来看,其融合了国际人权理念、民事监护制度、社会救助和社会保护机制,具有多重法律属性,跨越多个法律部门.基于国家与儿童、国家与家庭、国家与社会三重关系的内在要求,面向儿童的国家监护应遵循终极负责、有限干预的理念,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家庭场域优先的原则,形成国家机构合作、社会资源聚合的模式.在民法规范框架已确立的现阶段,社会法的创新和突破及其与民法的呼应互补,将为构建体系化的国家监护制度铺就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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