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社会主义法制实践中的悖反现象

社会主义法制实践中的悖反现象

     

摘要

以传统的法的本质观来分析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就会得出两个悖论:社会主义立法阶级性弱化的发展趋向与法的阶级意志性相矛盾;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社会主义最终发展方向背道而驰。传统的法的本质观揭示的仅仅是阶级社会法律的本质,是法的本质在特定历史阶段的具体表现。应将法与法律加以区别。法的本质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是由法律到法的复归。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