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考察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考察

     

摘要

现行刑法第306条--判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立法根据在于,该罪行具有侵害国家司法作用的高度危险.由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作用,决定了该罪行应当从重处罚.引诱行为的实质内容在于使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而不在于引诱的具体行为方式,即使是诱导式询问的某些特别类型也存在构成刑法第306条罪行的余地.刑法第306条与第307条是特别犯与一般犯的关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藏匿、隐避证人的,属于本罪的毁灭证据的行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明知是他人伪造、变造的证据而使用的,应当属于本罪的伪造证据的行为.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