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法律责任的承担与实现

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法律责任的承担与实现

     

摘要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依法评价直接影响到环境评价制度的有效实施,而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违法行为的追责可倒逼其依法评价.由于立法上的缺失和执法上的局限性,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并未完全承担与其违法评价相匹配的法律责任.为此,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突出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细化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精准高效监管与创新监管方式以落实其违法评价的行政追责;应构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机制以改变以罚代刑的执法传统,进而实现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违法评价的刑事追责;应厘清侵权连带责任的性质、合理设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组织形式以实现其违法评价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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