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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享单车押金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

     

摘要

共享单车企业接连倒闭与共享单车企业挪用用户押金急速进行扩张密切相关,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为规制共享单车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没能明确押金的法律性质,最终导致押金退还无望。如果押金能够特定化,则押金给付实现的是动产质权担保,未能特定化,则押金给付是一种让与担保。出于国家与消费者利益的实践考量,共享单车押金性质需转化为动产质权标的,实现押金性质之“变”。对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规制需要兼顾多方利益,应该将适度干预原则作为规制押金的基本原则,有效监管现有共享单车押金账户,确保押金最终能够返还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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