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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之解读--一个实证的分析

             

摘要

在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是相容的两个选项:"明知"包括"已经明知"和"应当明知";正在进行具体教学活动和管理的教师也是本罪的主体.教育设施安全意识和制度的缺失是本罪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灾缘政而生,灾变应人,要在责己","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是本罪发生的实效性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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