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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疑罪从无”原则运用的思考

     

摘要

在我国目前理论界与学术界对如何运用“疑罪从无”原则存在较大的分歧,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各级与各地的执法部门作法各异。目前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被告人是审判过程中的客体而非诉讼的当事人之一;控辩审三方结构失衡,庭审过程以侦查案卷的宣读为中心;“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的现象比较严重的异化现象。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实现对“疑案”的推定与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统一;有利于保障人权;从“确立无罪推定”向“疑罪从无”接近,说明我国的司法进步;有利于最大限度的保护社会利益控制犯罪。建议在宪法中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建立和完善待审羁押审查机制;重视程序,规范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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