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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可否作为儒家伦理实践的判准?——从“女安则为之”谈起

     

摘要

针对“安”是否可以作为儒家伦理实践判准的讨论,以《论语·阳货》“三年之丧”文本为据,从“女安则为之”出发,通过文本解析、“安”的伦理分析、“安”之外的伦理考虑三个方面进行论证.研究发现,宰我和孔子在“三年之丧”的讨论中孔子提出了“女安则为之”,“安”可否作为伦理行为的标准就在于良心可否作为伦理行为的标准;良心有其主观性以及客观限制,良心所判断的行为价值与其客观价值不相符合,孔子着重伦理教育的重点在于能恰当正确地感受和表达情感,让良心所判断的行为价值能与其客观价值相符合,可见“安”可以作为儒家伦理实践的初步内在判准,但不是“最终”判准或“唯一”判准,仍须尽力合乎客观伦理道德标准,努力培养“正确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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