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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税务处理与税收中性原则——论我国企业重组税制股权支付的问题与出路

     

摘要

我国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支付要件中,“股权”的定义是本企业或本企业子公司的股权,存在明显失误;该“股权”的准确定义应为本企业或本企业母公司的股权.只有如此,才能使三角重组规则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权益连续性”原则的要求.公司法的交叉持股规则是税法三角重组规则的前提和基础,解释和说明了税法三角重组存在的原因和逻辑.重组形式中的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通过分解成股权或资产的分步交易,以恰当设计不同形式企业合并或分立的税法规则,这是公司法内在机理的法律属性,也是税收中心原则的必然要求.包括企业合并、分立、三角重组在内的所有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都应当遵循税收中性原则的指导,并通过股权或资产的分步交易判断重组的经济属性,经济效果相同的重组税法应当予以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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