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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投保人条款对开发保险市场的引导作用

         

摘要

在我国寿险市场,体现保险意识程度并真正决定投保与否的主体,经常是具有支付保险费经济能力的投保人。目前,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不含投保人、被保险人同属一人情形,下同),除了被指定为受益人(这主动权也在被保险人手中)和在分红保单中享有红利分配权外,大多数保险条款并未体现更多对于他们的经济利益和保障空间。过于专注于被保险人保障,而对投保人缺失充分利益引导和利益诱惑,是保险业在非投资型险种上长期的忽视行为。本文尝试论述针对投保人,设立新颖的“投保人条款”,是否会开发他们的投保意欲空间,从而对寿险市场形成崭新的良性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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