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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机制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摘要

人们要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换,必须完善现有的民法机制,以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民法从其产生之日起,就是以调整商品经济为主要职责。民事主体所有权、合同是直接反映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中平等而独立的主体资格、完整而明确的产权划分、健全而自由的契约制度的三个基本的民法制度。现有民法的完善:第一,市场经济的主体结构是多元化、多层次的主体结构,民法应当作出详尽规定;第二,市场客体的迅猛增加,民法应相应改变其调整方法;第三,市场内容丰富多样,民法应该适应市场需要,增强调节经济的能力。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健全民法机制,还必须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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