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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两种思考进路——关于法治与人权价值次序的选择标准

         

摘要

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两个不同价值思路:一种是基于主权原则而产生的国内法治途径,根据此种分析方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所确认的普遍人权在中国国内法上只具有与公约批准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保护的权利相同的效力,为此,批准公约时就必须考虑宪法所规定的各种宪法权利、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中所保护的权利如何在法律效力上优越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所确认的普遍人权,并以此来对不一致的规定在批准公约时实行必要的保留或者是做出解释性声明;另一种思路是基于"人权入宪"的契机,承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所规定的普遍人权已经被宪法所肯定,成为中国宪法所保护的个人所享有的宪法权利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问题就是在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如何制定一部整合国际人权公约中的普遍人权和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所保护的个人权利的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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