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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思维

         

摘要

由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和海洋事务的复杂性,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应建构功能主义法治观、回应型法治模式和交涉性法治关系,以实现规范结构的封闭性和价值认知的开放性。两岸应基于宪制规定依据近程法制、中程法制和远程法制思路进行体制整合、制度整合和平台整合,规范公权力机关与私人主体关系、公权力机关关系以及两岸与国际社会关系,进而在共同政治基础上维护海洋权益和优化海洋治理。这需要通过完善各自域内海洋事务立法、健全两岸海洋事务协议、创新公共规制手段和检视司法机关角色等方面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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