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滥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保护路径研究——以个人健康信息为例

滥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保护路径研究——以个人健康信息为例

         

摘要

刑法应当对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部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与对隐私权的概念理解存在偏差有关,对此需要明确隐私权“保密”的界限,划定刑法保护的限度,使刑法走出对个人信息隐私权“限制转移”的规制逻辑,克服传统时代“源头治理”方式的滞后性。从隐私权的重塑角度入手,确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为隐私权,法益属性为个人法益,刑法应将保护重点着眼于对个人信息控制权能的保护,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刑法对滥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具体规制方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范围需要扩展至使用阶段,对合法获取、非法滥用行为的责任情节裁量应当比照该罪第1款的规定处罚以及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对滥用行为入罪进行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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