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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及内地与港澳警务合作机制问题的探讨

         

摘要

在“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法律现状下,内地与港澳地区、大陆与台湾地区以现有协议为依据,通过相关机构,以各种形式开展警务合作。但内地(大陆)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在政治状态、司法体系及警察机制方面的不同,阻滞了警务合作的发展。我国内地(大陆)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虽与欧盟各成员国在政治关系上存在本质区别,但同样存在不同法系、众多法域等相似的法律问题,在警务合作方面有可资借鉴之处。我国海峡两岸及内地与港澳在今后的警务合作中,建议搁置争议,签订协议;求同存异,建立机构;因事制宜,个案协作;相互尊重,加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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