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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跨部门合作监管与制度设计r——登记制度改革情境下的实证研究

     

摘要

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的实施,在降低了社会组织登记成立门槛的同时,对后续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中,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体现的是国家责任,具有制度基础性和政策导向性.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作为行政监管的主体,对制度变更的认识存在偏差,加之法律规定的权责关系不清晰,合作监管机制不顺畅,针对社会组织行政监管的实践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在全面深化改革时代背景下,社会组织行政监管需要充分挖掘现实问题、理性借鉴西方经验、全面梳理地方做法,搭建"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社会组织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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