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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救济制度若干问题分析

             

摘要

198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离婚时经济帮助这一救济措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增设了家务劳动补偿与损害赔偿两项救济制度。这三项制度内容抽象,范围过窄,在维护合法权益,保护弱势方、无过错方及受害方利益,彰显公平的价值等方面明显存在不足。其完善:增加损害赔偿的范围,确定经济帮助的标准和适用范围,增加家务补偿的具体内容,扩大权利人的救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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