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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殊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摘要

国家机关作为我国数据资源的最大掌控者,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涉及大量个人信息的处理。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存在处理失控、处理泛化、信息监控和信息泄露等特殊风险,但我国现有立法对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所涉及的特殊风险缺乏足够多的有实际约束力的制度设计。面对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殊风险,针对我国现有立法对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法律规制的不足,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制应从细化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告知义务、规范国家机关对个人信息处理的授权、明确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比例原则、强化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建立国家机关个人信息处理的分级机制等五个方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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