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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目标的“结构-功能”模式——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条

         

摘要

反垄断法的目标一直是经济法学界争论的热点问题,理论上争论不休的局面,带来了司法实践中在垄断行为认定标准上的分歧,从而导致同类案件不同的判决结果。2007年8月通过的《反垄断法》在第一条中规定了该法的目标,但是如何解读该条的规定,学界仍然存在争论,其焦点在于:反垄断法的目标究竟是"竞争机制"本身还是该条文后半部分规定的各种"利益"和"价值",以及如何协调"竞争机制"本身与各种"利益"和"价值"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反垄断法已经出台的今天,对其目标的界定已经成为理论和实务界无法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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