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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哲学视域下身体形式完整权研究

         

摘要

《民法典》第1003条规定身体完整系身体权的内容,而身体免受触碰这一形式完整权是否是身体权的内容,学界对此莫衷一是。现代哲学从意识哲学转向身体哲学,身体即主体,不仅是被感知的客观对象,更是感知主体。在身体哲学的具身理论指导下,以身体完整为内容的身体权实现了从边界完整到具身完整的理论嬗变。《民法典》第1010条和第1011条规定了两种侵犯身体权的行为:性骚扰侵权和非法搜查身体侵权,这以反面禁止的方式将身体免受触碰这一形式完整权纳入身体权的内容之中,平息了学界争论,回应了身体哲学转向和现实问题,凸显了立法技术的进步性和人民性。但身体形式完整权的内容丰富,仅以对上述两种行为的侵权救济无法实现对身体形式完整权的全面界定和保护。《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司法解释应以主观权利的方式正面界定身体权中的形式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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