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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府县官对下政务运作

         

摘要

府县是明清基本行政区,其首脑知府、知县,通称府县官,是将朝廷政令付诸执行的责任人,与民最近,号称“父母”。这种既为首脑,又为“父母”的地位,也使得他们不得不面对治下的各级官吏和属民,故此讲究制驭与安抚之道,也是对下政务运作的总体要求。府县官的出身不同,在实行回避制度的情况下,来到自己原本不熟悉的地方,要想实现制驭与安抚之道,很大程度取决于个人的能力。君主专制政体原本就依赖于人治,而人治的特点是依靠个人的才能、品德、理念来实施权力,进而导致府县官对下政务运作既存在制度的因素,也有个人的智慧。从文书种类、相见礼数、催征科役等方面,既可以了解对下政务运作的情况,又可以看到地方治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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