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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实行律师执业宣誓制度的决定

         

摘要

为了加强对新律师的教育和管理,使其自始即建立律师职业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严格依法开展律师工作,增强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加强集体主义观念和敬业精神,成为真正符合《律师法》及《律师协会章程》要求的社会主义律师,决定实行律师执业宣誓制度,规定如下:

著录项

  • 来源
    《江西律师》 |2001年第1期|1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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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单位

    无;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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