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江西财税与会计》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摘要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5)别号《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如文。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回家决分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执行过程中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补技收入等几个具体问题的执行口径统一明确如下:一、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人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救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