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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组织内涵与法律属性的厘定--以长三角区域合作为视角

     

摘要

厘定区域性组织内涵和法律属性是构建区域性组织法律制度的基础。区域性组织是公权力组织依据公法共同设立的专职处理区域性公共事务的跨辖区组织,有常设区域性组织,也有非常设会议类“平台”。界定区域性组织法律属性,需赋予地方合法的区域合作权,类型化区域性组织。区域性组织有已知属性和未知属性之分,形式合设实质单设的区域性组织以及共建园区的管委会或办事处、党政合署组织属于前者;后者系新兴区域合设组织,也是行政组织,其中大多数为行政主体下设的主体性机关、执行性机关或附属机关,少数为非行政主体的共同机关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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