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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设计过程,还是科学发现过程?——论立法过程的思维和研究方式

             

摘要

立法虽然在形式上,也确实在许多方面是一种技术的设计过程,但它在更多的方面和更实质的意义上则是一种科学的发现过程。技术设计与科学发现两个过程在立法中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从时间序列上讲,立法首先是一种科学发现过程,其次才是技术设计过程;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比较而言,前者更多地为科学发现过程,后者较多地是技术设计过程;就法律文本的草拟而言,更多地是技术设计过程,但就法律规范内涵的确立而言,则是一种科学的发现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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