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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订之结构模式研究

摘要

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建构了以具体行政行为为调整对象的一元诉讼模式.该诉讼模式已不能有效解决当下的社会自治纠纷、行政合同纠纷、抽象行政行为纠纷,也难以有效维护公共利益.为回应公共行政发展的需求,在修订<行政诉讼法>时,应跳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元思维框架,在对公共行政类型化处理的基础上,确立多元诉讼的结构模式,根据不同类型诉讼的内在要求,确立不同的诉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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