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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论道德与法的关系

         

摘要

本文从追溯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源流而引出康德对传统自然法概念的改造,即从"自然法则"转移到"自然法权"(自然权利),使之从一种外在束缚的法规引申为一种内在自由的自身立法(自律),从而归结到道德上来。康德把外在法律视为引向内在道德的一个桥梁,并在其中运用了第三批判中的"反思判断力"的原理,使自然法则成为道德法则的一个"模型"(Typus),把传统道德建立于法律之上的模式颠倒为将法律建立于道德之上的模式,具有革命性的意义,但这一革命仍然不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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