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江苏应急管理》 >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五项职权”

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五项职权”

         

摘要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必须具有相应的职权。存新安法中,赋予了安全生产执法较为广泛的职权,主要体现在第60条、第62条、第66条、第67条规定中,概括起来主要有“五项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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