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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违法经营“利巴韦林”兽药案件行政处罚的思考

     

摘要

某县农委查处一起违法经营“利巴韦林”兽药案件,该兽药标签上标注有“兽用”字样,并标注有“通用名”、“主要成分”、“药理作用”、“适应症”等,但未标注兽药批准文号,该县农委“按照农业部农医发【2005】33号文件规定,该兽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兽药”,认为“当事人经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兽药,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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