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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对策

     

摘要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在明确“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时,提出“城乡区域发展协调性明显增强”。聚焦城乡区域发展协调性问题,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基于2010—2019年全国和2019年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2个系统指标的数据,通过熵值法并构建耦合协调度模型进行分析。结果表明,2010—2019年我国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综合发展水平总体稳步提升,而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发展仍有明显差异。基于我国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发展水平,2019年内蒙古、广西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达到全国同期水平,其他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均低于全国同期发展水平;民族地区8个省份的乡村振兴发展水平均低于全国同期发展水平。2019年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耦合协调度最好的省份是内蒙古,为良好协调,距同期我国两者耦合协调度为优质协调还有一定的距离。在新型城镇化一级指标中,权重最大的是多元城镇化,为32.33%,二级指标中城镇万人拥有医疗卫生机构数的权重最高,为10.14%;在乡村振兴一级指标中权重最大的是产业兴旺,为26.08%,二级指标中农村用电量权重最大,为10.50%。2010—2019年我国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综合发展水平稳步提升,乡村振兴发展速度比新型城镇化发展速度快,两者耦合协调程度从严重失调提升至优质协调。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发展存在较大差异:(1)达到良好协调和中级协调的地区分别是内蒙古和广西,内蒙古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排在第1位,乡村振兴发展水平排在第2位;广西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排在第2位,乡村振兴发展水平排在第1位;(2)贵州和新疆为初级协调地区,云南和宁夏为勉强协调地区,贵州、新疆、云南、宁夏4个地区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分别排在第5、第3、第7、第6名,乡村振兴发展水平分别排在第3、第6、第5、第7名;(3)西藏和青海分别为轻度失调和重度失调地区,西藏和青海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分别排在第8、第4位,乡村振兴发展水平分别排在第4、第8位。在我国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优质协调背景下,政府应释放更多政策红利,民族地区应加强自身发展,发挥自身优势,调整产业结构,以促进地区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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