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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担保 妻子不担责

         

摘要

2014年12月18日,金寨某银行与某公司及吴某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某公司为借款人,吴某为连带责任担保人,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20万元,期限1年。后某公司逾期未还款,银行多次催还无果,遂诉请某公司清偿本息和罚息,吴某及其妻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庭上吴妻辩称,对丈夫担保不知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不应连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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