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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购买债权包获利的行为如何认定?

         

摘要

cqvip:【基本案情】张某系A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分管执行局工作。2017年4月2日,张某将李某(A县B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叫至其办公室,二人商议利用张某管理A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负责审批执行款发放的职务便利,领取执行款,赚取差价,从中牟利。2017年5月7日,张某将申请执行C市政工程公司执行款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赵某介绍给李某,由李某具体负责与赵某商谈购买债权包事宜。

著录项

  • 来源
    《江淮法治》 |2021年第7期|57|共1页
  • 作者

    武宁;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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