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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否应赔付本车驾驶人员的损失?

     

摘要

基本案情:2017年9月,被告金某驾驶A车辆行驶至江东隧道北出口处,遇原告沈某停于此处的B车辆和停于B车辆前方的维修人员张某所驾驶的C车辆,A、B、C三车相撞,造成原告沈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金某负主要责任,原告沈某和被告张某共同承担次要责任。事发时,原告沈某作为B车辆的实际车主以及驾驶员,其站立于B车辆的右边副驾驶车门处,因A车撞向B车辆后.

著录项

  • 来源
    《江淮法治》|2019年第1期|59|共1页
  • 作者

    韩利;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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