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江淮法治》 >人身受到损害,赔偿金与保险金可以兼得

人身受到损害,赔偿金与保险金可以兼得

         

摘要

[案情]2003年8月24日,张某放学骑自行车回家,靠左边行驶,与迎面靠右边骑自行车的尤某相撞,造成左肩锁骨完全性骨折,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四甲级,花去医疗费8500元,尚需继续治疗费1500元。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尤某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1万元。起诉前,张某已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支公司领取了赔偿金5500元。被告辩称:原告靠左边骑车违反交通规则。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