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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监督向社会公开的思考

         

摘要

监督法在总则中确定了人大监督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在随后的章节里.又规定了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要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要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法对人大监督的公开工作,做出明确规定的有6条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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