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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又发现漏罪如何数罪并罚

     

摘要

【基本案情】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古某(2016年1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4月15日被审判机关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在多个居民小区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居民家中实施盗窃,共作案6起,盗窃财物共计7380元。其中,被告人古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事实5起,涉案金额4610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事实1起,涉案金额2770元。

著录项

  • 来源
    《江淮法治》|2018年第8期|57|共1页
  • 作者

    赵玉奇;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2-08-17 12: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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