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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解释溯及既往原则——以《关于修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为分析样本

     

摘要

司法解释溯及既往原则是中国司法自发形成的法律适用原则。司法解释对一审新受理案件具有当然的、普遍的、无差别的溯及力,否定了《立法法》第93条确立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具有逆法治的性质和功能。《关于修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使得同类民间借贷案件出现不同裁判结果、合法借贷行为或事项变成非法、借贷本息的计算颠覆民事法律通识、借款人利益优先取代了司法中立原则,是司法解释溯及既往原则的升级版。应尽快废止司法解释溯及既往原则。司法解释必须受宪法和法律的有效约束,正当性、合法性必须成为司法解释首要的价值取向和取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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