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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监察管辖冲突及其解决机制

     

摘要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仅将原来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罪名转由监察管辖,而且也涵盖了一部分原来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罪名,从而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并按照属人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内部分工管辖,突出强调干部管理权限。总体上职务犯罪监察管辖的内外构造符合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要求,但从实务看,职务犯罪监察管辖存在着调查与侦查职能管辖冲突、属人与属地管辖冲突、监察管辖与诉讼管辖冲突、职务犯罪主体范畴冲突等诸多不协调问题。为弥合上述冲突,在现有监察管辖的法定原则下,应该探索创制监察管辖优位机制、监察双轨管辖机制、公职人员身份犯机制等,构建监察管辖之配套机制体系,推动监察体制改革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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