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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训解正误(四)

         

摘要

一、《权修》:“上好诈谋间欺,臣下赋敛竞得,使民偷壹,则百姓疾怨,而求下之亲上,不可得也。”偷壹,尹注:偷取一时之快。姚永概:偷用权时之法也。黎翔凤同于姚说。(正文与诸说不特标出者均见黎翔凤:《管子校注》,中华书局2004年版)按:诸说不宜。偷,浇薄,不厚道。《论语·泰伯》:“故旧不遗,则民不偷。”朱熹:“偷,薄也。”(程树德:《论语集释》,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595页)《国语·晋语》:“其下偷以幸。”韦昭:“偷,苟且也。”(徐元诰:《国语集解》,中华书局2019年版,第274页)所以,偷即浇薄,可引申为苟且、怠惰。壹,尹黎云:“古文壹和壶其实是一个字。壶的作用就是盛热水,盖上盖子以保温,故从壶指事,可得‘专壹’义。”(尹黎云:《汉字字源系统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9页)这里“壹”正是专壹、统一之义。偷壹指偷于壹,也就是在统一民众这件事上苟且从事。紧接下文有“有地不务本事,君国不能壹民”正是呼应此处而来,指统治国家不能统一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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