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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审判具体适用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基本法中正式确立,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多元化发展的重要标志,消弭了此前旷日持久的争论,颇具进步意义.刑事缺席审判这一新型的制度能否在实践中实现其预设功能,有赖于精细化的程序设计和遵循立法原意的司法活动.运用刑事诉讼法解释方法对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相关条款进行分析,可以预判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而对该程序的司法适用提出合理化建议.缺席审判程序能否顺利启动与审前程序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息息相关,因此要将关注的视角前移到审前.如果规定该类案件由被告人原工作单位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更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原则上不适用公告送达,但是应设置被追诉人恶意逃避法律追究等例外.缺席审判程序中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充分保障难度较大,应认真对待.针对刑事缺席判决"凡提出异议一律重新审理"的规定尚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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