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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平等权的可诉性考量

     

摘要

高等教育平等权是公民发展的墓本权利,其可诉性是知识经济时代公民权利主张的当然要求,是商等教育大众化阶段社会发展的普遍期待,也是高等教育全球化趋势中国家人才战略的必然选择.从其权利形态视域展开可诉性考量可以得出,商等教育平等权在运行截面形态上包括起点、过程和结果三个阶段意义上的平等权,在结构关系形态上是由自由权、请求权和诉权三者复合组成的平等权,在法律关系形态上可分为民事、行政、刑事和宪法四种法律关系类型中的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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