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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立法根据及犯罪类型

     

摘要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增设的法理构建,是性侵犯罪刑事立法全覆盖和法秩序统一原理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方面,“性同意年龄部分提高”与“禁忌伦理观念”并非界定照护性侵行为的核心要素,应当从发生性关系双方地位差异的角度探寻本罪的立法根据,将“性剥削”概念引入刑法理论之中,区别于“性强制”而作为独立的犯罪类型。照护性侵行为是指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利用照护关系中形成的优势地位与其照护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剥削其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应当立足于法秩序统一原理,依照《民法典》性骚扰规则进一步描述“性剥削”行为的类型特征,照护性侵罪所侵犯的不仅仅是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或身心健康,其本质上侵害的是未成年女性性相关的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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