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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中“危险”性犯罪者控制之审视——以荷兰法为视角

     

摘要

近年来,荷兰对于犯罪人监禁释放后的监督处分在近年有了较大发展.近期通过的修正案旨在进一步加强对于具有特殊危险的(性)犯罪者释放后的监督.修正案的三章内容均可能导致终身性监督.修正案前两章规定,监督处分将在监禁刑或者TBS处分①的附条件释放后施行.本文着眼于修正案第三章内容,即规定一种独立的监禁处分作为监禁刑及TBS处分后续的犯罪预防措施.基于人权视角,这种独立的制裁措施不可避免地会引发关于合法性及必要性的争议.本文对修正案内容是从欧盟理事会的法律规定、均衡性原则以及最少限制性原则为视角进行审视的.最后,本文的结论是监督处分并不合法亦无必要.除了缺乏经验性证据的必要性,它还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第4款以及第7条所确立的明确性原则及可预测性原则.不考虑暴力(性)犯罪者的潜在严重性,仅仅根据“有益社会原则”进行判断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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