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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监察机关的司法监督与制约

     

摘要

2021年出台的《监察法实施条例》首次提出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应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在此之前,《监察法》已明确监察机关应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确立了司法机关在对监察机关的监督与制约中的重要地位,但在现行立法中,对监察机关的司法监督与制约内涵不明且实践中监督制约力度较弱,导致司法机关无法有效发挥其对监察机关外部“监督者”的作用。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应将监察权运行的法治化作为着力点,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在明确司法监督与制约内涵的基础上充分激发司法机关对监察机关监督的活力:首先,应厘清监察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界限;其次,应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再次,应注重对监察机关非罪化处置的监督与制约;最后,应建立监察录音录像调取—移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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